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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借贷、实为投资款,需要还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3-15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办案单位】Y区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陈小梅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代理被告1

2018年,原告和被告1、被告2、被告3四人签订《股东协议书》,约定四人共同成立公司,原告出资10-45万元,占股43%,被告1、被告2、被告3各自以自己的技术、资源、业务、人力等方式进行出资,但是三人未明确占股比例。股东协议还约定了一些列其他问题。

后来,原告出资X元,具体是通过转账给被告1 的个人账户。后来公司注册成立,原告未公司监事,被告1未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后来因为公司投入大,经营不理想,原告要求退股,便逼迫被告1、被告2、被告3 打借条将其投资款当做借款,并且之后将公司的工商登记进行变更,公司为被告1一个人100%的股份。

之后,原告将被告1、被告2、被告3诉讼到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偿还其本金和利息。

律师工作

被告1收到原告起诉材料之后,来律所咨询,并且要求委托陈小梅律师代理。经过梳理发现,原告提供了借条、转账记录、要钱的聊天记录等证据。

律师经过分析和委托人沟通发现,本案对我们不利的是:第一,借条上有各方签字确认;第二,转账记录真实存在;第三,要钱的聊天记录我方从来没有否认或者抗辩过。

经过认真研究,并且详细多次和委托人了解具体过程,并且查看了委托人手里的所有证据,陈小梅律师积极搜集了证据,主要是说明本案真正的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而是一种合作投资关系。且本案的款项都已经实际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法院判决

最后,一审法院采纳陈小梅律师意见驳回了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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