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办案单位】肥西县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陈小梅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年某在2018年2月与谢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自己位于合肥市经开区的一处房产出卖给谢某。合同详细的约定房屋过户、交付以及谢某支付首付以及尾款的时间,并且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谢某如期支付了首付款,因为双方之间的一些特殊原因,年某过户的时间比合同约定晚半个月。后来谢某因为按揭贷款的原因支付尾款足足比合同约定时间晚了3个月。而年某出卖此房是为了在北京购房,故其再北京的购房合同的各个付款节点都是依据合同卖房合同而定。谢某的违约给年某造成了很大的麻烦,面临支付巨额的违约金或者退房的风险。
【案情分析及律师工作】
本所接受年某委托后,指派本律师处理此案。经过详细了解案情后,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两处,其一,从证据上年某确实存在违约在先的情形;其二,本案中介公司以及被告认定尾款支付时间拖延完全是因为银行的原因,并不在被告本人。鉴于以上两点,本律师进行了多方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将证据提交法院。同时对于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
【案件结果】
最后,法院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且没有认定我方违约。
【关键词】二手房买卖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房产中介公司 违约 首付款